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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是评判和检测制度正当性的重要标准。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社会现况,全面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成必然之势。然而,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或被叫停、或未得批准、或举步维艰。归纳梳理发现,这些试点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决策者对公平原则的忽略。不禁思考:公平性缺失是否是阻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落地生根的真正缘由?鉴于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从公平视角出发,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实证研究、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重点探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2008年天津、2012年上海、2018年上海等三地的试点方案及实践为研究素材,通过实证分析,归纳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试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公平性缺失。具言之,2008年天津试点方案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法律保障、递延额度过高、税收优惠收益分配不公等;2012年上海试点方案的问题主要包括递延额度的设定不科学、缺乏对低收入群体的特别关注等;2018年上海等三地试点方案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窄、不同收入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群之间存在累退效应、递延额度未考虑动态调整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试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公平性缺失。具体表现为:缺失公平的价值理念、缺乏合理的差别对待、递延限额机制不科学、覆盖范围不足。第二部分通过剖析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缺失的成因,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社会保障公平观和税法学的税收公平观为理论指导,明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兼顾公平性与激励性”,从而厘清增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逻辑基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公平性缺失的成因既有客观必然性,即个税税制本身决定了任何对其实施的优惠政策都将产生引发社会不公的累退效应;也有主观局限性,即决策者过分追求“效率”,忽略“公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社会保障公平观所倡导的“坚持机会公平和注重照顾弱势群体、科学确定再分配幅度”和税法学的税收公平观所强调的“横纵公平”为增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引。据此,进一步指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需要在激励性与公平性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制度安排的激励性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公平性。第三部分聚焦于域外国家在保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通过进行比较获得启示。重点考察和梳理了德国的里斯特计划、美国的IRA计划和加拿大的RRSP计划,分析发现,三国都非常强调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并且拥有独具特色、丰富有效的实践经验。其中,德国的“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美国的“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加拿大的“宽严相济的领取限制”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整合延伸前述研究成果,立足我国的基本环境,凝聚各方的研究共识,吸收国外的成熟经验,具体地提出增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的举措建议。第一,深化分类综合计税制改革,推动个税向家庭税转换;第二,坚持立法先行,明确激励与公平兼顾的立法原则;第三,重点激励中等收入群体,给予低收入者适当的财政补贴;第四,设定兼顾激励性与公平性的递延限额;第五,实施宽严相济的领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