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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关注“存在的意义”问题的目的与其对逻辑学的对象领域的反思密切相关。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逻辑学究竟是一门规范性科学还是一门事实性科学的争论引起了逻辑学内部的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间的争执。现象学与语言哲学的兴起最终排除了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倾向,逻辑学之对象并不是自然科学的实在对象,而是在判断行为中所承载的那些判断内容——“意义”。尽管如此,意义的构成始终涉及到作为判断得以发生的场所:认知主体,并且判断行为始终是在心理学的视角下得到研究从而属于实在领域,如何解决意义与实在领域之间差异就成了异常棘手的问题。从更本源的视角看,判断的真假并不关涉判断行为而与意义有关,意义属于观念性的存在,逻辑学研究的那些使得判断为真的形式性条件就是意义的形式性条件,逻辑学在此具有了研究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特征,从而意义与实在之间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差异。从这一思路看,海德格尔提出“存在的意义”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递进,即“意义的存在”(关于逻辑学之对象领域的确立)、“意义的意义”(观念性存在的疑问)以及“存在的意义”(区分存在与存在者的“存在”概念的意义)。海德格尔试图表明,只有首先从源头上说明“存在”概念在传统上究竟如何得到领会,作为一门研究意义或者说存在的“形式存在论”的逻辑学如何能够对实在领域内的存在者具有在认知上的规范性作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说明。事实上,海德格尔的方法并不是一种在差异已经形成的状态下解决意义与实在、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问题,而是回溯到导致这一差异的根源之中去理解这一差异为何会产生。“存在的意义”问题涉及到我们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领会“存在”,澄清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运用的解释学的存在论,而它的成果就是此在的生存论存在论分析。虽然海德格尔在其大部分著作中对逻辑学都持有一种批判态度,但是我们不应该将这种批判态度与海德格尔最终目的相混淆。海德格尔并没有否认逻辑学对于我们的认知所具有的重要性,但重要的是,如果逻辑学的对象领域:意义与实在之间的差异已经形成,那么我们必须理解这一差异,换句话说,为逻辑学“奠基”不是去解决这一差异而是使得这一差异从更源初的生活中得到展现从而使得我们明白这一差异为何而来,只有从这一角度着眼,我们才能明白海德格尔重提“存在的意义”问题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