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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判关系与行政诉判关系的比较为主线,对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逻辑以及制度建构做了初步的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行政诉判关系之解释。主要分析了行政之“诉”、“判”的含义与意义、行政诉判关系的基本内涵、蕴涵的基本问题以及其研究价值。所谓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诉请与判决的关系,总体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二是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请的反作用力。研究行政诉判关系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的拓展,行政判决类型的完善以及提高行政审判实践的实效性,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第二章构建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框架。主要讨论了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种理想功能模式下的行政诉判关系特点。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相对应性特点。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未必对应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应定位为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相统一的功能模式,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目的以及功能所决定的。客观法秩序维护是统一体中的主要矛盾,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价值在于为研究行政诉判关系提供分析工具,也为本研究奠定基本逻辑框架。第三章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分析(一)。本章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逻辑路径,论证了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之间关系逻辑上以及内容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主观公权利决定行政诉权,有什么内容的主观公权利被侵害,就需要有相应的行政诉权去救济,行政诉权的类型决定诉讼请求类型,原告有什么样的行政诉权类型,就会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决定判决范围,行政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的逻辑分析为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以及制度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分析(二)。本章以行政客观法秩序维护为逻辑路径,探讨了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与制度建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关系是否对应是行政诉判关系是否保持一致的逻辑基础。出于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率等因素考虑,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效力并非一致,从而导致客观法秩序路径下行政诉判关系不一致。其逻辑机理是公正与效率价值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从长远看,行政诉讼判决体系应当建构追认、转换、补正判决制度,但从眼前计,应当尽快建立补正判决制度。第五章行政诉判关系原则之重构。本章在分析了“依诉择判”原则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局限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行政诉讼应当确立“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以及其适用。所谓“依诉择判”即禁止诉外裁判原则,其理论基础是司法的被动性、处分主义以及正当法律程序,但“依诉择判”忽视了行政诉讼性质的特殊性、审理对象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也不符合行政判决的现代发展趋势。行政审判在处理诉判关系时,应当从“依诉择判”转换为“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其合理性表现为:契合了行政诉讼原理的内在逻辑;厘清了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界限:内在包含了对原告诉请的回应;体现了行政审判权的司法秉性。第六章行政诉外判关系及其制度建构。本章主要分析梳理了行政诉判关系定位以及制度建构。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体。行政诉判关系一致性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我们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提供了一条基本轴线。我国行政诉讼应当构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种基本诉讼类型。行政诉判关系的非一致性违背了诉讼的基本规律,必须予以限制。因此,本章分析了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重作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情况判决等几种诉外判决的学界态度以及本文的立场,并探讨了其理论基础与适用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诉外裁判判决类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的特征、行政诉讼程序上的职权主义相适应的,同时也是监督行政、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但是由于违背了诉判一致的诉讼法基本原理,必须予以完善与限制适用。本章最后对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的必要性、性质、适用条件进行了论证,并对行政诉讼法设立补正判决做了初步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