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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要求人们之间以更快速、更便捷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每一次意思表示均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以明确而正式的方式做出既不符合效率的要求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日常的普通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倾向于采用简便的、约定俗成的、或者心照不宣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意图。这种行为人不明确进行意思表示,而需要对方通过其他客观因素进行推定的意思表示,称为默示的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虽然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却不能保证人们的意思每次都能进行准确无误的表示,经常会由于双方的误解而产生纠纷。但由于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薄弱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纠纷得不到适当的解决。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希望通过对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理论的研究,丰富意思表示的理论并构建出相应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未来民法典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与要求。本文从默示意思表示的本体论入手,尝试探究默示意思表示区别于明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通过对以往传统理论的梳理与反思,认为,默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其表示方式的特殊,而在于其表意的间接性,提出“表意间接性”是默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进而依据此观点对默示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种类与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相应的完善,力图构建统一的默示意思表示的本体论平台,改变以往混乱不清的局面。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之所以无法为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提供普遍适用的解释规范体系,根本原因即在于没有为默示意思表示构建统一的认识论体系,导致默示意思表示与明示意思表示之间界限不清,各种默示意思表示的种类的概念与性质混乱不明。在以“表意间接性”为本质特征的本体论构建完成后,本文试图通过对于默示意思表示的特性的理解,为其构建可以普遍适用的解释规范体系。认为默示意思表示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默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问题。并从价值的考量、解释原则的选择、解释规则的确定等方面入手,逐层讨论。在于默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价值冲突与衡平问题上,笔者认为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对传统的私法自治有所突破与限制,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实质公平。在解释原则的选择问题上,笔者认为由于价值追求的不同,传统意思表示解释的探求真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默示意思表示问题中,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对于默示意思表示解释应以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其基本解释原则,以满足其价值追求,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有效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行为人与相对人利益的衡平。在解释规则的问题上,笔者认为确定合理信赖的存在是判断默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关键,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与行为人的可归责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基于一般理性人的立场,以相关客观因素为依据,一方面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归责的基础,另一方面考察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合理,最终判断默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最后,通过对上述默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的再认识以及解释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的与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有关规范进行梳理,并总结、分析其主要内容、特征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并尝试着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为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寻找到一席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