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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界的“毒树之果”理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现实的应用广为认知,该理论作为证据排除规则起初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最初该规则的应用是为了平衡公权力与公民社会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保障私权利不会因公权滥用而受损,从而达到保护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平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不断变化,私权之间的冲突渐渐成为危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受到重视并被应用。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年来并未见诸与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但是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总能遇见各式各样的证据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以未征得他人同意而私下摄录他人谈话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了批复,此后最高院终于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取证方式及证据内涵,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进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合法性在以实践为基础的长期理论探讨中在我国已经被确认为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前提,经过长期的实践印证我国法律业界对非法证据较为统一的认知相符合:1、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不合法以及形式不合法;2、程序或手段不合法。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非法证据界定主要在于证据取得的程序或手段是否合法,即狭义的民事非法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抗的当事人双方或所提交的,因其获得来源非法、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他人基本权益等问题导致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内涵而不被审理法院认可的规则,该规则的目的主要在于彰显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外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一律排除说、真实肯定说、排除加例外说以及价值衡量说,在此四种理论中价值衡量说有着理论优势,有利于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选择中寻觅到可行之道。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缺乏固定的法律标准,从而直接影响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进而引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附属程序价值,但该价值却一直没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导致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程序缺位问题,以上原因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一直没有在实践中铺开应用。笔者认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首先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例外,同时现有的法律基础已经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造了合理的架构基石,完全可以以现有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为基础,架构适合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司法环境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