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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均具有反社会属性,在性质方面是相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发展状态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样态。两者均属于犯罪集团的范畴。当前我国法律是依据其法定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认定,其法定特征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本文经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法律性质,明确了其属于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实现非法控制的反社会的特殊犯罪集团,属于犯罪集团的中级形态。在明确其含义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通过研究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在认定标准层面存在不同的问题。如组织特征中没有表述组织存续的期限,“人数较多”标准不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客观事实不吻合;经济特征中组织追求目标限定于经济利益过于绝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来源的“黑”“白”与先后规定不清;行为特征中“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用语感情色彩浓烈;危害性特征中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错误表述为危害性特征的实现途径,“称霸一方”含义模糊,“一定区域”缺乏认定标准等问题。基于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至2018年的2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的研究,本文提出了新的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思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看待实然法第一要坚持法律本身的明确性,第二对于实然法存在的缺陷,首先应根据当代价值观念予以善意解释,赋予其时代意义,对于确有漏洞不能合理解释的提出尽量较小的修改。基于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按照完善建议的思路,个人建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上应表述为:“形成较稳定、在较长时期内存续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有组织地以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他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将“人数较多”的下限解释为“六人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来源进行多样化解释,“一定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支持组织活动的需要;“一定区域”应能够承载多数人的生产、生活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