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股东派生诉讼为表现形式的案件,法院对公司利益的司法判断采取了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但基于商业决策的复杂和司法判断的局限性,往往导致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一方面是公司作为利益判断主体失位,另一方面司法判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以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典型案例为视角,力求明确公司利益判断主体,统一司法实务中公司利益认定标准,以衡平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绪论对选题原由、文献综述、选题意义和分析方法等部分进行了论述。正文第一章,以三件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典型案例中在公司利益判断问题上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即公司对自身利益判断的主体地位并不明确,司法判断中对公司利益的认定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更进一步指出,案例核心问题在于,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如何判断公司利益,建立完善的利益判断法律机制。正文第二章是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的法理分析,回答了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利益判断主体和司法判断中公司利益的判断机制两个方面。在前者问题上,提出公司是利益判断的天然主体,以股东派生诉讼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是在公司章程自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判断失灵的情况下,必要的补充和规制。对于后者问题,文章介绍了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司法判断的形式审查机制,指出形式审查的好处;并分析了国内司法判断实质审查机制的弊端和缘由,同时,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层面分析了国外形式审查法律机制构建的合理性,指出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于形式审查机制,与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追求是相符的。正文第三章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利益判断机制的完善。一方面是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现有规定的反思,介绍了公司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立法背景,同时对其优点和不足做出评价。另一方面,在承认了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利益判断的主体地位之后,构建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审查机制。立法层面上,借鉴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构建公司内部独立的利益判断机构;司法层面上,注重司法外在审查与公司内部判断机制制度衔接。正文第四章是对前三章结论的总结。既明确了典型案例对公司利益判断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又重申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适用。在司法审查的完善上,法院要承认公司在自身利益判断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公司的判断,对公司利益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形式审查机制,以保护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