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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领域顺应时代潮流也开展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变革。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问题。在这场变革中,审判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审判体制改革的内容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见一斑。作为审判体制改革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其母体——审判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它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力的促进司法审判人员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增强司法审判人员廉洁司法的自觉性,无庸讳言,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当今世界司法改革浪潮的影响下,经过广大司法实务和理论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司法独立的观念已经被相当多的人士所接受。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鲜明的提出了“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司法独立”的表述。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简单的以“实体结果”作为错案的认定标准,并由设立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错案追究机构对相关的司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样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在错案的认定标准上,还是在对相关司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设计上,其运行都与司法独立、司法中立以及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从分析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实践背景和它的理论支支撑点——实事求是的哲学思想和“有错必纠”的政策思想出发,指出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紧接着在第二部分作者分析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错案,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其与母体——审判方式改革的不协调之处;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从比较中外对法官进行追究的制度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一方面简要的分析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不能盲目的仿效外国,现在还不能取消;另一方面,国外在对法官进行追究时的程序性理念和制度设计,非常值得我们加以借鉴。所以,为了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该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加以完善。针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主要从错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以及如何追究造成错案相关司法审判人员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表述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