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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量刑裁判的基础,是诉讼制度的脊梁。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但法条规定的较为抽象、模糊,严重阻碍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空白领域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几大争议焦点问题,促进了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实施,强化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通过梳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案例,发现大多数案件以原告败诉而告终,确实有些案件无论是从证据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但有些案件却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败诉。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原告距离证据较远,先天在举证能力、诉讼成本等方面不能与被告抗衡,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原告施以倾斜性的保护,导致原告本应该被保护的法益没有被保护。本文尝试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反垄断民事诉讼及其证据制度的特殊性,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出现的种种问题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实现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以真正促进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施。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证据制度的概念、证据的特点、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证据运用情况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基于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证据种类存在疏漏、专家证据法律规范空白、原告证据收集困难,证明标准模糊抽象,原告承担过重的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作为借鉴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运用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以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激励私人诉讼的发展,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原告一般为弱势的一方,被告一般为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一些关键的数据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收集证据较为困难,本文提出引入新型的证据形式,即专家证言证据类型。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中实行证据突袭,同时也为了给原告提供另外一种证据获取方式,本文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政决议,原告可以以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政决策为初步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化法院的证据收集能力等方法以减轻原告收集证据的难度。原告的举证责任明显重于被告的举证责任在目前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文提出细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构建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等一系列措施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