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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权软实力竞争的加剧,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知识、技术等方面。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和宣传唤醒了公民的专利权利意识。权利行使的另一个极端是权利滥用,一些专利权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开始利用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以提起专利恶意诉讼为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实践中不断出现通过恶意申请专利或者利用问题专利,借助正当的诉讼程序来到达不正当目的的专利恶意诉讼行为。专利恶意诉讼不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重视并合理规制。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恶意诉讼已经有所规定。但对于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涉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恶意诉讼进行准确地把握和认定。而由于目前诉讼爆炸而导致的法院工作量剧增,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在诉讼初期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同时立法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因此很难在诉讼初期就案件是否属于恶意诉讼进行判断。而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将竞争对手卷入诉讼,耗费其心力、打击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乘虚而入占据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当前立法上也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制途径和处罚手段。我国现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如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如前所述,新法所增加的关于“恶意诉讼”的原则性条款。上述相关法律条文虽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了间接或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因为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对专利恶意诉讼人起到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再者,由于缺乏直接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仅依据程序法的模糊规定来判断诉讼主体是否“恶意”,无可避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因此正确作出判断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而在当前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本文第一章从两个典型的专利恶意诉讼案件出发,通过对比,引出关于专利恶意诉讼的特征以及认定标准的思考;进而在第二章深入探讨专利恶意诉讼的成因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力图作出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第三章则以考察国外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为起点,以完善专利权相关制度、完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制度以及完善专利恶意诉讼反赔制度三个方向为路径,对如何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出了自己浅薄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