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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交易毒品的方式更加新颖多样,有些已经超出一般人对“贩卖”的主观认识。如代购毒品、居间介绍等特殊类型的毒品交易行为日渐增多。而我国刑法对新型品交易行为的规定存在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会议纪要》对新型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将部分行为规定成为贩卖毒品行为,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些行为认定时,出现了不少争议。本文分为四部分对贩卖毒品罪认定的相关问题予以讨论。第一部分为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类型概括。首先归纳现有法律规范中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类型并总结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行为类型;然后确定贩卖毒品罪的基本属性,包括法益、目的要素、行为属性三个因素;最后综合参考上述三个因素,对存在争议的行为类型是否能纳入本罪做初步的判断。第二部分为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的认定问题。首先通过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剖析,分析争议产生原因;然后从贩卖毒品罪的基本属性出发,构建犯罪既遂标准;最后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第三部分为“以贩养吸”行为的认定问题。首先通过对“以贩养吸”行为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剖析,提炼争议点并阐述产生原因;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对“以贩养吸”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结合法理和法律原则确定“以贩养吸”的适用范围;最后解决罪数认定问题。第四部分为“毒品代购”行为的罪质认定问题。归纳出《会议纪要》规定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代购行为形式,总结在实践定罪过程中的争议;然后对该类代购行为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解决争议,厘清代购行为本质;最后对毒品代购行为进行合理化分类及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