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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第一个罪名就是伪造货币罪,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其他货币犯罪的产生之源。在近几年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疑难问题。为了更好的运用刑法武器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为了更好的认识和研究伪造货币罪,本文分六个部分试对伪造货币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第二、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问题。在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里,首先指出了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的公共信用是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的基础,如果货币的公共信用发生了动摇或受到影响,则交易安全便无从谈起。接着系统论述了本罪的犯罪对象,尤其是学界关注比较少的纪念币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伪造货币行为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这部分重点谈了伪造货币是否以真币存在为必要和印钞企业擅自印制人民币行为的性质。在犯罪构成的最后一部分,紧紧围绕学界对主观目的争论,阐述了作者对此的认识。
第四部分着重研究伪造货币罪的停止形态。结合国外刑事立法,对伪造货币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能更清晰分清各种形态。在这里,作者还对伪造货币版样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梳理,指出了我国刑事立法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第五部分是伪造货币罪认定和处罚中时常遇到问题的分析。分析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不同;在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上,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花边假币”作了详细的论述;对伪造纪念币构成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应如何适用刑法作了说明;对共同伪造货币犯罪的认定和共犯人的分类,提出了具体参照的标准;针对学界分歧较大、意见的极不统一,本文指出伪造货币并出售的行为、伪造货币并持有或使用的行为仍属于牵连行为,并对处罚模式作了探讨;在数额问题上,指出了现行司法解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坚决杜绝“惟数额主义”。
最后一部分为我国伪造货币罪立法完善。在这一部分里,通过与国外立法作对比分析,以及分析伪造货币罪现行立法中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思路。如,明确规定我国伪造货币罪的主观目的,即以流通或意图流通为目的;在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增加设立非法制造、出售、购买、运输专用于制造货币的工具、材料罪和违规印制国家货币罪两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