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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若想从纸面上的条文到真正发挥其规范及保障作用,适用法律是一条必经之路,那么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适用法律确实出现了结果不统一,并且表现出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从理论来看,学界关于导致适用法律表现出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原因,主要从人类认知角度进行的分析,而鲜有学者去阐述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而具有语言的特征,并因此导致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本文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现状,首先,介绍适用法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通过界定适用法律的内涵,并结合实践对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进而抽象总结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内涵,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列举典型情形进行具体分析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两者在优先性、统一性、价值取向方面的关系进行讨论。其次,分析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成因。本文基于立法语言是语言在法律世界的特殊表现形式,从语言学的角度,总结立法语言具有的相对明确性、模糊性的特点以及人们对语言使用会有不同理解,并重点讨论分析这些语言层面的特性如何导致适用法律表现出客观性和主观性。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漏洞的存在也使得适用法律表现出主观性,文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讨论。再次,介绍适用法律客观性和主观性各自的积极功能与消极影响。本文一方面对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在实现形式法治、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促进守法方面的积极效应和对实现法律的适应性以及实现实质公平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论述;另一方面,讨论了适用法律主观性对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实现实质法治、推动立法完善的积极功能,以及在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不利于实现法律可预见性、不利于服判息诉、易于诱发司法腐败这些方面的消极影响。最后,基于以上提出关于正确适用法律的保障制度。该部分基于前文的论述并结合司法改革的相关理论,主要从四个角度给出相关建议,以保障正确适用法律。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制度,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保障法官适用法律具有统一的价值观念;二是,推动民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完善观审制和陪审制,促进“民意”从司法制度内外参与到适用法律的过程;三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例指导制度遴选标准,扩大遴选范围等,进一步实现统一法律的适用;四是,增强法律语言明确性,一方面,通过提高立法技术或者降低立法语言的模糊程度,增强立法语言的明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语言的明确性,从而发挥明确性的法律语言对统一法律适用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