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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监督的权力。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权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即刑事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民事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权。目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这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历史上权大于法的及一直以来重刑事轻民事原因。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需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现有的检察权进行科学的、理性的配置,首先要继续保证检察机关公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效,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同时,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特别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包括民事行政的立案、执行监督权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职能配置上还需进一步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各种资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当前检察权配置的现状。本文首先详细解析了我国当前检察权的概况,按照法律的规定解析刑事诉讼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包含的检察权的内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检察权配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面阐述了检察权配置不科学的地方。其次,从立法的角度、历史原因方面分析我国检察权配置不合理局面造成的多种原因,试图为下一步优化配置找出解决思路。第三部分重点详细介绍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检察权配置的情况。研究检察权的配置研究必然需要与当前其他国家检察权制度进行一定的对比,发现我们的不足。此部分试图对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权配置做一个介绍并与我国检察权配置对比,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系对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建言。按照宪法对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定位,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优化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提出了可能解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