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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是商会制度的灵魂,其贯穿于商会设立、运行和治理及退出的各个制度层面,自治权是商会抵御外力干扰、并列于公权与私权的一项权力,充分的自治权也是商会真正实现自治功能的前提、基础和保证。而在战后时期,绍兴县商会自治权则处于一种混乱、衰弱的状态。1945年,经过八年的抗日战争,绍兴县经济千疮百孔亟需休养生息,但在日益升级的国共内战中,国民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大量发行货币,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指数以疯狂的形势飞速上涨,这给商人正常的经营带来的极大的困难:物资短缺、利润亏损、劳资纠纷……,而且伴随而来政府管制的不断加强和社会秩序的持续动荡,商会自治权也受到来自政府与社会两方面的挑战。面对飞速上涨的物价形势,重建后的县商会也采取各种措施来稳定物价,例如制定商人市场交易的规范、发放运销许可证明、提供商品质量保证书、惩罚不法商人、仲裁商事纠纷,彰显出绍兴县商会在规章制定、监督管理、惩罚和争议解决方面的自治权力。为维护独立自主的自治地位,抵御来自政府公权和社会私权的干涉,县商会一方面借助政府力量增加权威性,并且努力保护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救济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市民,另一方面也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进行坚决抵制,还打击了商人们的市场投机行为和离心倾向,对于趁乱抢夺和破坏的暴民予以严厉制裁。但结果并没有向商会希望的方向发展,多重危机下的商会自治权还是不可避免的衰落了,会员的不信任导致了商会凝聚力的下降,公权和私权的扩张侵犯了商会原有的自治范围,特别是政府力量的强大,剥夺了商会独立自主的地位,甚至沦为了政府政策的执行工具,其中原因值得研究者们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