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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无论在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企业集团已成为市场上重要的参与主体,并在产业整合、资源配置、功能互补、风险防方面发挥着特殊的经济效用。但在企业集团某一或某些成员面临财务危机,甚至被宣告破产时,往往会牵累集团中其他众多成员,不仅可能导致企业集团的缜密结构遭到破坏,并且可能发生连锁破产效应。企业集团区别于单一企业的特殊性,使企业集团单个、部分或者全部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时在破产企业与非破产企业之间、非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权人等之间产生一些复杂的法律联系。就各国破产法的立法模式而言,通常以单一公司实体的破产作为规范对象,未对企业集团背景下出现破产事件需要的规范做出针对性的设计。也就是说,集团内各成员都将被作为独立法人单独处理。而集团成员的单一破产程序适用模式对于破产公平对待债权人等破产法所追求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实体合并正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到企业集团成员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发现的规则。该规则允许在企业集团破产时,不考虑集团成员的独立性,而由法院确定合并其资产和负债作为整体向集团成员的所有债权人统一清偿。实体合并规则消除了债务人集团成员间相互交易的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将债务人所有集团成员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池看待,从而消除了企业集团各成员间的界限,实际上也消除了企业集团不同成员的不同债权人之间的界限。除美国外,该规则亦逐步被其他国家所认可,并作为处理企业集团破产的重要措施日益受到关注。本文针对我国破产实践的需要就实体合并规则的移植问题做了系统的分析,以求为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有所裨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实体合并规则的整体情况。本章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最早的Sampsell破产案件到现今实体合并规则的发展。文章分析了实体合并规则相比其他制度不同的特点。其中程序合并是将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两个或多个成员分别启动的破产程序进行合并,在确定集团成员是否相互保持独立的问题上与实体合并规制存在差异。与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相比较,两者在适用条件、规制对象、否认的持续性、适用效果上存在差异。与衡平居次原则相比较,两者在适用场合、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存在差异。与破产撤销权相比较,两者在规制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的追溯期上存在差异。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本章具体介绍了实体合并规则的两种修正方式,即视为合并及部分合并。第二章分析了实体合并规则的构成条件,包括适用对象、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在适用对象上,重点讨论是否可以将未破产的企业加入到实体合并。本文认为针对企业集团破产具有的特殊情况,在启动合并程序时的对象上,无需拘泥于集团成员企业必须达到破产原因的要求,可将未破产企业作为合并对象。实体合并规则的适用原则关系到该规则在实际适用中的广度(美国法学界曾存在“普遍适用说”与“例外适用说”的争议)。破产规则的适用不仅要考虑破产处理的有效性,也要考虑到企业在常态下运作的有效性。由于实体合并规则的适用影响巨大,即使在美国,在司法适用上采取谨慎的态度。我国企业集团尚处于发展阶段,普遍适用更容易导致对该规则消极效应的放大。因此,本文主张对实体合并规则严格适用。文章在介绍美国适用实体合并的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巡回法院的衡平检测方法。同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适用实体合并规则的经验做了考察。总结出企业集团一体化程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来是决定在企业集团破产中适用实体合并规则的关键因素,并需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根据自由裁量权予以谨慎衡量。第三章介绍了实体合并规则运用于企业集团破产的功能。实体合并规则对各类债权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该规则将集团不同成员的资产集中在一起,并不可能导致每个债权人的追偿额增加,但可以使所有债权人的追偿额趋于相同,相比单独处理集团成员破产,有些债权人将因此受益,而有些债权人将因此受损。文章仍然从法人人格否认、衡平居次原则、破产撤销权三项制度作为参照对象,分析了不同制度的不同功能。实体合并规则作为最“强硬”的措施,否定各成员的法人人格,进而使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混同”而归于消灭。实体合并的适用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于提高企业集团破产处理效率也具有明显的作用。在适用实体合并时,无需划分成员的资产归属,也无需对成员间的相互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查,极大地简化了破产程序。第四章从我国企业集团破产中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借鉴实体合并规则的现实需要性。文章重点分析了德隆集团、北方证券公司、上海特毅集团等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明确我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需要借鉴实体合并规则解决企业集团各成员间资产、人事和业务出现严重混同、控制企业任意挪用集团成员的资金,集团成员被掏空、破产欺诈、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债权人的行为。文章主张,结合我国实际,对实体合并规则的适用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实体合并程序的启动、管辖、受理和合并程序与原程序之间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