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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然而,法律的根基在于公众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伟力在于公众出自真诚的认同。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认同的关系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正呈现着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保法律权威性地位的同时,公众的意识形态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一种滞后的局面,两者关系的错位已然成为了推行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因此,笔者试着探讨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关系认同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探索出实现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认同良性契合的一条新路径。本文以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认同的应然关系为平台,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将正文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探讨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本章节围绕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的相关概念辨析、内涵、特征、生成的根据和基础进行论述。旨在将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主要是探究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之间的应然关系。本章节通过剖析法律权威和法律认同的相互作用来阐明两者之间的应然关系。第三章主要对法律权威和公众法律认同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实然描述。本章节通过对法律权威和法律认同现状的分析,指出两者关系发生错位的表现,并从“权大于法”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法律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偏离四个方面对当前的错位现象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对实现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认同的良性契合提出几点构想。在本章节,笔者试图从实现向“依宪执政”方式的转变、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依宪控权”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以及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五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加快实现两者的良性契合,从而使两者在良性互动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