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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而现行保守国家秘密规范性文件的“顽症”严重干扰了《条例》作用的发挥,修改保密法律规范的呼声愈加迫切。如何处理和改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密制度的关系、如何处理和改善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修改保密法律规范,成为关系我国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透明化政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开篇第一章论述了信息公开视野下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基础理论问题。首先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例外事项设立的必要性,多元利益平衡要求在保护知情权的同时,国家秘密等其他利益也应当受到必要的保护。然后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之间是动态关系,没有永远的秘密,公开与保密在不同的阶段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而二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是信息事项是否正处于关系国家现实安全利益的阶段、且一经披露必然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进而文章讨论了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二者虽然存在冲突,但并非不可调和。讨论知情权与国家安全需要一个支点,即国家的稳定与团结,以此为衡量标准,两者的关系明朗化。接着文章对国家秘密在中国的特殊背景进行了分析,讨论了暗箱行政和中国传统保密理念。第二章论述了国家秘密的法律基础和体系发展,具体介绍了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诉讼法中涉及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介绍《保密法》、《保密实施办法》、《档案法》及相关部门保密法规的制定和发展,对相关的立法背景进行重点论述。第三章以事实案例与规范条文为依托,分别从国家秘密的范围、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及其权限、保密程序、国家秘密的救济等方面,对现行保守国家秘密制度规范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剖析。在对国家秘密范围的剖析中,文章首先分析了规范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合理性;然后深入国家秘密具体范,分析了规范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和各项法律规定规则之间的规范冲突;另外,文章对国家秘密密级的界定进行了缺陷分析。在对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及其权限的剖析中,文章将定密主体区分为初级定密主体和高级定密主体,并分别对两种主体中的各个组织的资格权限加以分析评估,考察其设置缺陷。在对保密程序的剖析中,文章对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和解密三个阶段的程序进行分析,考察其程序缺陷。在对保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剖析中,文章对国家秘密及其定密行为的行政复议及司法审查程序方式予以分析,阐述了传统救济机制的不适应性。第四章在剖析我国现行保守国家秘密制度规范所存在的缺陷和冲突基础上,将缺陷和冲突聚焦于自由裁量权的失控这一后果上,并对这一后果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以具体案例和数据资源为依据,一方面,评估自由裁量权的失控对公民知情权及相关公众利益的危害;另一方面,评估自由裁量权的失控对国家安全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威胁和损害。第五章首先论述了全面改进保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在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改进指导原则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制度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重新界定,分别从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分别重新界定,缩小自由裁量的余地,建立密级损害性披露评估标准。其次,对设密主体及其权限进行梳理,将设密权集中于行政机关和专门保密部门,明确二者的职能权限。然后,完善国家秘密设定、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对现行法定程序予以补充和删减。最后,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探讨建立应用于保守国家秘密制度特点的特殊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特殊审查程序和行政诉讼特殊审查程序。文章的最后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进行了借鉴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