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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或并罚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作为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由于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再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很多疑难问题的出现,对数罪并罚的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本案以实际案例为立足点,引出实践中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难题,再通过对学界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力图得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能够对解决数罪并罚适用难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此部分通过介绍两个案例引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适用的混乱问题。然后简介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再对学界争论观点进行介评。最后得出,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当适用并科原则的结论。第二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此部分包含两个大的问题:数个刑期中部分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和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问题。同样都是由相关的争议性案例引发出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难题,然后对相关难题涉及到的理论进行评析,再找到笔者赞同的观点,对其进行论证。而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来解决问题,先确定数个附加刑的并罚,然后再解决附加刑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数罪并罚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刑法制度,此部分探讨的就是适用减刑制度中存在的数罪并罚问题。文章也是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出争议性比较大的两个问题:减刑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和减刑后发现减刑前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通过分析可得出现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对减刑适用条件的理解上以及新罪、漏罪对减刑条件的影响上。最终认定:发现漏罪时应当把减刑后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出现犯新罪的情况时,应当分情况讨论。第四部分:漏罪、新罪的并罚适用问题。首先也是通过相关争议案例的简介,引发出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该部分第一节的内容首先是漏罪的发现问题,即一个机关做出何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发现了漏罪。漏罪的发现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能否适用数罪并罚和刑期裁量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探讨。然后在第二节中探讨在既有漏罪又犯新罪情形下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并罚方法,但是在两者并发的情形下,该作何处理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应当按照符合法律意旨的原则选择方法解决问题,本文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分别判决、顺序并罚的方法比较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