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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简称CDS,是一种运用广泛的信用衍生工具,其产生十余年间,规模快速膨胀,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正是这些变化,增加了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使得它在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起到巨大的负面作用。本文从信用违约互换的基本含义入手,在阐述了它的运作原理之后,着重探讨了信用违约互换的性质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中异化为不基于实物资产的裸CDS。这种性质的转变是造成CDS巨大风险的一个方面。对性质的厘清,让我们确定了对CDS的监管应当置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框架下;同时因为在特定的监管模式下,对CDS性质的判断不同,决定了监管的机构的不同,所以这也为下文探讨具体监管制度与措施扫清了障碍。接下来的第二章,文章从风险角度探讨对CDS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首先,笔者结合金融危机,剖析了CDS在危机中发挥的作用:放大风险,同时也扩大了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间的传导与联动。接着,笔者根据CDS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和它本身的特殊性,将CDS的风险分为定价模型缺陷;场外交易引发监管缺位风险;清算不足风险等几个方面。引发这些风险的来源,包括了信用评级等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DS的规模过于庞大;CDS交易具有过度的投机性;参与者的广泛性;以及对CDS监管的缺失。在这些因素中,除了监管缺失的因素直接要求建立CDS的监管制度之外,其他的风险来源,也应当通过监管制度来化解。只有对CDS进行监管,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CDS的风险,从而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解释了对CDS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一是CDS对市场的影响巨大;二是CDS具有巨大风险同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三是CDS市场易产生巨大的泡沫,这三点要求必须建立对CDS的监管;四是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不足,必须实施外部监管。第三章介绍了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模式。其监管体制分为政府型和自律型两种,两种体制各有优劣,笔者认为对CDS市场来说,不能仅仅靠自律监管,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辅之以自律机构的规范,才能达到足够的监管力度,这也符合当今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场外金融衍生品还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分为国内监管和国外监管,其中国内监管模式又有多方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模式和行政监管模式之分。不同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下对CDS进行监管的手段与难度也是不同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的差异由一国国情决定,因此各国对CDS的监管措施,都必须在满足本国监管体制与场外衍生品监管模式下进行。第四章是对CDS具体监管措施的介绍。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相对而言都比较宏观,而且是从整个金融衍生品的角度来说的,在这之下还要通过各种具体的监管措施来使整个监管制度丰满起来,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体现CDS不同于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性。由于我国缺少相关实践,所以笔者介绍了CDS的主要市场,美国与欧洲的监管措施。因为美国与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的是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模式,所以两地监管措施有异。通过比较,仍可以判断美欧在降低对手方风险;减少操作风险;增加透明度;加强市场稳健和监管等方面的措施具有一致性。这些具体的措施都可以成为我国借鉴的手段。由于我国开放了信用衍生品交易市场,因此CDS交易也会在我国开始发展。在第五章,笔者简要介绍了CDS在中国出台的过程,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指出了我国的监管体制中存在着法规缺失;监管主体分散;信息披露欠缺;透明度低;以及缺乏完善监管制度等问题。而国外的监管实践给了我们一定的借鉴与经验。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我国建立CDS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增加交易透明度;采取更多的风险控制手段;加强自律监管;完善信用评级市场;加强同国际间的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