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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存在的目的是平衡社会利益,其平衡的方式之一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时,补救其受到的非法损害,同时制裁和惩戒违法行为人。这种方式是责任承担和处罚的问题,它涉及到责任承担和责任免除两个方面。如果只注意其中一方,法律的天平必然发生倾斜,因此两者同等重要。其中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的关系是问题的关键,必须予以妥善处理,才能实现责任制度的目的。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不是任意规定的,从其历史来看,他们一产生就互相影响互相存在:一方面归责原则决定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单纯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可能导致责任范围的扩大,抗辩事由便担当从反面限制归责的角色。但是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系统地研究抗辩事由的文章尚付之阙如。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已提上议事日程,故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含义、两大法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地位、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之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分析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含义。文章首先通过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现有概念的剖析和抗辩事由与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解析,得出抗辩事由实质是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对抗,其理论不能游离于构成要件之外。其次,文章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第一,比较了抗辩事由与免责事由的概念,抗辩事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破坏,免责事由是在责任生成后对责任的豁免;第二,指出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与阻却违法事由的区别和联系,抗辩事由是对整个构成要件的抗辩,阻却违法事由只是违法性的阻断,阻却违法事由包含于抗辩事由之中。第二部分比较了两大法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文章首先阐述了英美法系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其次阐述了大陆法系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对法国、德国、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概括;最后对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英美法系类型化的模式便于实践操作,能够调动法官的创造性,但是这种模式缺乏严密的体系,很难掌握运用;大陆法系一般化的模式有利于节省立法空间,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不利于新的侵权行为及时作出判决,并且操作性不强;得出我国立法应结合两大法系的优缺点综合考虑。第三部分论述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地位。文章首先对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相辅相成,归责原则决定抗辩事由;对抗辩事由的产生和发展及其特点分析,其反映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其次对抗辩事由与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抗辩事由是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对抗和破坏,但并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素,它具有独立性。第四部分研究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典型情况。文章首先对以往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传统的观点使得抗辩事由游离于构成要件之外,自身存在矛盾;其次对侵权行为法和刑法的关系比较分析,引入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层次理论关系,将抗辩事由放入三层次要件中考察,可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之抗辩、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责任事由,并分别探讨了抗辩事由的典型情况。第五部分讨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规定的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文章首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种类太少,并且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过于简单,立法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其次结合上述缺陷提出了建议,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应丰富抗辩事由的种类、明晰各种抗辩事由的内容、在立法模式方面采取埃塞俄比亚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