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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政府拥有和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造成对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不足。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推进政府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缺乏一套完整的救济制度特别是诉讼救济制度,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就难以落到实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理论的不足和缺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我国遭遇着一系列的难题。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本文主要采用了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从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与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其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本章主要对两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研究。
第三章: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比较研究。本章主要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两种模式及其特点。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用行政救济前置型的诉讼模式。
第四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分析。本章主要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举证和质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判决、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构建五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力图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所裨益。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体现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体现,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在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等新型诉讼上的不足,并就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