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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中重要的一般原则,很多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该原则。但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原则,这对于南极环境管理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人类在南极地区所进行的任何微小活动都可能会对其脆弱的自然环境产生无法恢复的影响,南极低温环境也特别有利于一些有害物质的长期积累;而人类在南极的活动已经从最初的南极探险与科学考察,发展到近年来的南极旅游、生物勘探等多种形式的南极资源利用模式,这就使南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的变化也使南极环境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唯有从调整南极环境管理的指导思想入手,加强对南极地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采取事先预防的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南极环境。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理论方面,已经有学者通过总结现有国际条约中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构成要素的结构,但是,本文认为在南极地区的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它地区存在差异。因此,本文首先列举了现有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其次从南极地区的视角对主要的两位学者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关于风险预防原则与预防原则的关系,王曦(2005)等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是两个不同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本文认为,在南极地区,为了更好的适应南极地区独特的政治和自然环境,有必要将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合并为同一种法律原则。在分析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问题之后,本文列举了四个国际环境法的案例,通过对诉讼双方的争辩和法院意见的总结,概括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特点。该部分获得的结论是,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没有认可风险预防原则,但是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文的第三部分从《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规定、累积性的影响、不同国家的不同标准与程序、全面环境影响评价中“知识差距与不确定性”的内容四个方面,以及一个具体的解释南极环境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的案例,论述了现有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在南极地区所面临的困境。尤其是,本人注意到,尽管现有南极条约体系没有明确风险预防原则,而只是在《环保议定书》等规定中确立了预防原则的一些具体措施,但是,在南极活动中一个重要制度——南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却规定了不少反映“科学上不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这就带来了名实不符的问题,造成南极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结果,从而有损于保护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的最终目的。鉴于此,本文力图论证增加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并针对南极环境的独特性,建构新型的适用于南极地区环境保护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的第四部分,也是结论部分,在借鉴上述两位学者所提出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的理论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在南极地区风险预防原则所应该包含的要素及其结构,然后,通过对自然科学家所获得的南极地区科学数据的梳理,从两个方面总结了南极地区的环境风险。最后,从对于如何在具体制度中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提出了可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初步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对“知识差距和不确定性”的强制性要求、完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流程等建议。总之,本文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南极地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现有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已经无法很好的适应南极地区独特的政治和自然环境。因此,为了促进和完善风险预防原则在南极地区的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理论解释的调整;二是具体制度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