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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这说明“用法之人”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何等重要。“用法之人”在现代司法系统中指的就是审判组织,其基本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所谓独任制是指审判员一人组成法庭,单独对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与此相对应,所谓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制度。世界各国在面临积案压力时,均将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作为改革的维度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在以加速发展之态势从农耕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受案数量激增已初露端倪,我国也同样面临积案压力。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对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独任制的基本理论分析。笔者首先对独任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而后分析了独任制特点,认为独任制具有司法资源耗费低、司法效率高、法官责任明确、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分析了独任制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独任制与诉讼公正,独任制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以及独任制与基层法院职能的关系。 第二部分为境外民事诉讼中独任制适用状况评述。笔者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具典型性的国家中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适用状况,其中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另外,笔者还介绍了混合诉讼模式——日本民事初审法院中独任制的适用状况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适用状况。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境外民事诉讼中独任制适用的状况进行了评价,认为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民事审判组织改革的趋势。 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独任制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独任制存在的问题有:我国民事诉讼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狭窄、独任制适用标准以及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化条件不明确,造成了实践中独任制和合议制适用的混乱、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制或合议庭审理缺乏程序选择权。相应地,笔者也逐条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四部分为改革我国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适用的构想。笔者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审判中独任制相关立法的具体建构。包括:(一)扩大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明确独任庭职责,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二)严格限制独任庭审理案件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条件;(三)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了民事审判中独任制的具体建构能真正发挥实效,笔者随即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审判中独任制相关立法的配套措施,具体包括(一)严格贯彻司法独立原则;(二)独任制的改革必须以完善的法官责任机制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