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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不仅仅能满足人正常的生活需要,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危害,特别是当科学技术被普遍应用,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科技手段更新着自己的犯罪“技术”。然而法官或者是一些法律知识分子来说,其对法律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对于其他的行业却是一个门外汉,这就使得在侦查以及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出庭陈述专业意见,但是其规定并不完整,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产生方式问题也不清楚等,这就使得我国应进一步进行研究。为了进一步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在对比其它欧美国家的基础上,首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做了界定,也就是何为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论述,可使我们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做出正确的判断,对其一些基本的理论做出正确的理解;并且对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通过相关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正确区分专家辅助人与其它诉讼参加人,进而可以判断其在庭审中是独立于其它诉讼参加人的;同时也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的地位做了系统的阐述,使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可以称为专家辅助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地位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提供的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是不同的。其次,在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阐述,指出我国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并且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无论是在资格、出庭方式、诉讼地位等各个方面都规定的不尽完善,并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对于该部分的论述可以使我们自己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在该制度上与域外国家的一些区别,同时也可以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最后重点介绍的是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通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再结合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说明与阐述;并且针对问题也主要是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择方式、参加诉讼的时间、诉讼意见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希望可以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