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中,而在违约责任中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但是,自从上世纪初,英国法院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做出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开始,英美法系逐步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大陆法系在对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完全不承认到有条件地予以承认的变化过程。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包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目前在此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和传统民法的观点一致,即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立法也没有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相应的规定。不过,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已经遇到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对此问题作出的裁判也各不相同,有反对的、支持的、也有未明确表态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三章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的不同观点。通过分析比较反对和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两种不同观点,本文认为,从保护合同当事人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特定的合同中、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对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笔者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所收集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将人民法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态度分为明确否定、明确肯定、未明确表明态度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支持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提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讨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的问题,论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首先,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考虑,可以归纳出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界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过,在制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的适用规则,否则会造成诸多不利后果。可以从主体、精神损害程度、因果关系、过失相抵和可预见性五个方面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则来保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顺利施行。这样,即可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违约方滥用权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在结论部分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应当顺应现代民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立法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理论和立法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