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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群内成员企业之间由于其地理邻近性和快速知识溢出,导致相互之间技术很容易模仿。从宏观层面,知识产权法律由于制度设计的普适性,执行方面存在申请标准高、审批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模仿。从微观企业层面看,虽然保护措施可以提高独占性,却难以处理集群中其他企业侵权。案例研究发现中观集群层面内生的知识资产保护规制能够保护企业的知识资产及其专有价值。
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是集群的治理机构运用自身的权力或权威构建并执行的,用于保护集群企业知识资产及其专有价值的制度。集群内存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三类重要的治理机构,它们均致力于产权保护,龙头企业拓展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的范围和违约责任;行业协会通过协会规章或公约来明确产权,运用自身权威或联合地方政府来保障其执行;地方政府部分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或上级授权的情况下,协助企业申请产权证明并处罚模仿企业。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可以从制度完备性和执行力度两方面进行分析,制度完备性上,降低了保护产品的申请门槛,扩大保护范围,及时授予产权证明;执行力度方面,注重经济手段与非经济手段并用,以及累进式制裁。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在减少模仿提高独占性收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保护效果。
在案例研究基础上,提出研究命题并细化研究假设进行实证分析。实证检验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企业层面保护措施的保护绩效,发现它们与减少模仿、独占收益正相关,但对减少模仿解释力度较低,说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保护措施难以减少模仿的效果有限。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的制度完备性、执行力度显著影响保护绩效,且受到成员企业集体行为的影响。统计发现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保护效果优于宏观层面和微观的保护措施,成员企业集体行动中利益一致性、行为一致性、认知一致性中前两者调节效应显著,雨认知性一对于制度完备性调节效应不显著。
集群资产保护规制研究丰富了中观层面专有性规制理论,拓展了资源观中资源的保护情境。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在制度完备性上弥补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不足,执行上整合经济与非经济处罚措施,更为快捷有力地处罚模仿企业,从而在集群中有效地保护企业知识资产。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是由治理机构运用自身的权力(或权威)构建制度并实施处罚,达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目的,这也剖析了集群治理过程。管理实践方面,集群治理主体结合当地特征构建保护制度并执行,保护集群企业的知识资产,促进集群自主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加速集群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