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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保护消费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确认建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再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利,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6年《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以来,消费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新时代我国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下,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丰富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促进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进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金融安全、教育质量、医疗健康、产品质量、旅游服务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和法院已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剖析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公益维护需求量大与救济程序利用率低的矛盾突出、原告主体资格有限、起诉与受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收费制度不合理、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等。通过分析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制度构成的特殊性,从博弈论、系统论、国家经济职能视角反思消费公益诉讼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可以开拓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社会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思想。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角度考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以及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良性互动,推动诉讼活动进程。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意见。
第一,应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作为制度完善的指引。一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不仅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体利益、消费者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所涉的多方主体提供能够高效实现利益诉求的博弈场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二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所涉主体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市场主体,还包括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从事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公权力机关等。
第二,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一是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完善处于第一顺位的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适格条件;赋予行政机关第二顺位的原告资格并配套限制性前置程序;增加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顺位的原告,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三是综合考虑标的额、影响力、审理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等因素,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四是打破以商品和服务种类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判断依据,扩大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五是突出审判执行程序的特殊设置。如:优化如书面起诉、提交证据等起诉要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消费保护法庭,调整诉讼费用制度,减免部分类型案件受理费,有限扩张判决效力,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的权利,严格限制原告当事人的处分权等。
第三,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拓宽其适用领域。二是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对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的确定标准和奖励金的来源等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三是加强原告人身安全、隐私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正。四是允许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许可其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裁定具体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通过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金融安全、教育质量、医疗健康、产品质量、旅游服务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和法院已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剖析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公益维护需求量大与救济程序利用率低的矛盾突出、原告主体资格有限、起诉与受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收费制度不合理、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等。通过分析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制度构成的特殊性,从博弈论、系统论、国家经济职能视角反思消费公益诉讼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可以开拓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社会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思想。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角度考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以及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良性互动,推动诉讼活动进程。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意见。
第一,应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作为制度完善的指引。一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不仅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体利益、消费者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所涉的多方主体提供能够高效实现利益诉求的博弈场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二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所涉主体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市场主体,还包括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从事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公权力机关等。
第二,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一是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完善处于第一顺位的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适格条件;赋予行政机关第二顺位的原告资格并配套限制性前置程序;增加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顺位的原告,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三是综合考虑标的额、影响力、审理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等因素,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四是打破以商品和服务种类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判断依据,扩大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五是突出审判执行程序的特殊设置。如:优化如书面起诉、提交证据等起诉要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消费保护法庭,调整诉讼费用制度,减免部分类型案件受理费,有限扩张判决效力,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的权利,严格限制原告当事人的处分权等。
第三,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拓宽其适用领域。二是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对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的确定标准和奖励金的来源等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三是加强原告人身安全、隐私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正。四是允许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许可其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裁定具体案件中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