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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时代的科技给人类带了巨大财富与便捷生活等。通过科技,人类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加强。在创新时代,科技活动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性、客体集群性、成果转化高速性、竞争全球性、功能双重性等特点。科技创新活动也带了许多风险。科技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科技自身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认识与控制能力有限性等因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使科技创新增加困难,甚至导致创新失败的可能。内部风险的受体主要是科技活动的直接主体。外部风险是科技创新与应用等过程中,科技活动或人工物对已有物(如生态环境、有限资源等)、人自身以及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危害(如科技活动主体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或转嫁各类风险,导致风险分配不正义而成为影响社会与世界稳定的风险源)。外部风险受体除了直接参与活动的主体外,还有各类非直接参与的主体,以及自然生态等非人主体。科技风险的存在就需要治理。科技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不同行动者对科技风险的识别具有差异性。而且长期以来,有些风险无法进行归责。要解决风险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需要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科技活动治理。科技研发是科技创新的最初阶段。治理就是需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对科技创新的前瞻性风险评估,以确保选择可接受风险的研究领域。科技咨询是多元主体参与科技研发领域选择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新兴的纳米科技研发中,非政府组织参与纳米科技研发领域的选择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科技事故是科技风险显现的标志。科技创新导致事故致因不断变化。除了生产中发生事故,有许多事故是在应用与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各类行动主体承担着事故预警的感受器。基于事故的预警具有风险防控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科技风险在所难免,但是更重要的是一旦风险发生之后必须合理地进行责任分配。我们需要对风险进行伦理与法律的归责。其分配原则主要是正义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契约式、市场式、政府式等多种风险分配途径实现“责任可达性”。科技创新活动不可能终止。科技风险治理目的是使文明的风险文明化。由于科技风险治理是通过外在性规约行动者,因此,我们需要建构新的科技政治学,以深入研究实现科技可持续地为人类服务。此外,各类主体需要加强内在自我约束,并建构“和谐”的科技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