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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暴下,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由于内部控制问题引发巨亏或是“轰然倒塌”。这之中,中信泰富“榜”上有名。治理结构失衡、运营决策集中、董事会监督无效、管理层权责模糊……一系列内部控制本能够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在其设计、运行的“名不副实”之下,成为引爆整个公司的炸弹。因此,加快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制要求企业自评、自查,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从2006年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联手出击”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到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再到2010年4月最新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我国逐步建立起“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中“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要求,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向强制性的转换。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够深入,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种新生事物不甚熟悉、不够重视,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指导和检查监督方面仍有待加强,上市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强制披露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综合描述了国内外监管部门和业内学者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研究之后,以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介绍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概念、目标及作用,对国家发布的重要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解读,并以沪、深两市8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通过描述性统计和二项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强制披露的执行效果,查找原因,提出政策建议,力求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