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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农村问题的复杂性,体现在它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系统工程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农民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社区建设等等方面。那么,农村土地问题自然也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本文就将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加以探讨。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化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类型化分析的前提。在这里主要介绍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内涵和这种研究方法的发展轨迹,说明类型化研究方法是研究者在现代社会资本高度集中、社会问题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所找到的一种新的分析研究工具,是认识社会、研究社会的综合性分析工具。二是类型化分析的意义。既然类型化研究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性研究工具,也适用于农村土地纠纷的研究。这里主要阐述在农村土地纠纷中,运用类型化分析工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论证为什么本文要选择运用类型化研究方法来研究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第二部分为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化的标准和分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两方面内容:一是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化划分的标准。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研究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提出不同的理论划分标准,标准有点凌乱。本文在总结前面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再加上自己的思考,提出自己的划分标准:农村土地纠纷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为农村土地纠纷类型的划分奠定基础。二是农村土地纠纷的分类,根据类型化的划分标准,本文把所要研究的对象——农村土地纠纷划分为三种类型: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地征用纠纷。这样,就构建自己的农村土地纠纷的结构图,为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提供帮助。第三部分为对应农村土地纠纷类型的解决机制。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一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在这一节,对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解决规定进行列举,发现解决此类纠纷的程序一般是先进行行政裁决,然后再进入行政诉讼。本文对法律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持赞同态度。通过对国家权力在农村社区中的进与退,论证了国家行政权力介入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性质特殊,此类纠纷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加以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本文也先后就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加以分析,本文认为在解决此类纠纷中,调解或者仲裁应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特别探讨了调解和仲裁这两种方式。在调解中,强调各种主体参与的调解,比如村长、村委会、族中长老、乡级政府参与的调解,争取让发生在基层的纠纷,在基层范围内加以解决。在仲裁中,着重讨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优式和劣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挥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的性质是一个“半熟人社会”,这个独特的社会性质奠定了调解或者仲裁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挥主要作用。三是农地征用纠纷的解决机制。近来此类纠纷的解决是一个社会热点,但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且比较凌乱。本文认为,此类纠纷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比较恰当。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研究,可以了解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度和在此制度的影响下,农地征用过程的复杂性。社会本身力量对此类纠纷的平息难度较大,只能通过国家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第四部分为余论,主要说明任何完美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达到一劳永逸的目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仅仅是解决纠纷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它能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发挥多大的作用,还要依靠相关制度的完善,比如:法律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和各种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本文通过以上四部分的阐述,描绘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以及我国目前法律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规定,强调了本文的观点:独特的国情和农村土地制度,产生了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纠纷。不同的农村土地纠纷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针对这些不同的农村土地纠纷就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通过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分析与探讨,完善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并对新农村社区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