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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问题是当今世界最为尖锐和最为紧迫的社会问题之一,它既是一个必须解决的个人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问题。金融扶贫是我国现今扶贫的主要手段,被期望以“造血式扶贫”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这既体现了我国扶贫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又体现了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对精准扶贫背景下的金融扶贫政策进行研究,阐述了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概念及其必要的理论依据,详细介绍了国家金融扶贫政策,并以河北省D县为例详细介绍了省级金融扶贫政策和县级文件和办法。本文将文献研究法和个案分析与实证研究分析法相结合,与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沟通联系,对河北省D县及所辖部分乡镇农村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当地贫困人口,深入了解当地金融扶贫政策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河北省D县的调研发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绩:金融扶贫开发体系开始搭建、金融扶贫重点明确且服务水平得到改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农村金融扶贫政策仍需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金融扶贫的积极性不高、扶贫对象主体地位缺失且信用意识淡薄。对于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执行效果,本文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从政府、金融机构、村委会、扶贫对象四个方面找到了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政府层面,金融扶贫政策发展缓慢限制了金融工具的发展、不能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参与精准扶贫积极性、划定的金融扶贫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地方政府“越界干预”损害金融扶贫政策的执行效果等;金融机构层面,各类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贯彻金融扶贫政策、金融扶贫产品单一且功能局限、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等;村委会层面,村委会自身能力素质限制了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执行、“寻租行为”制约了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执行、村委会不作为影响了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执行等;扶贫对象层面,扶贫对象对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认同度低、扶贫对象自身文化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低、农村信用环境差且农户信用观念淡薄、农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淡薄等。对于农村金融扶贫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以上述影响因素为标的,本文分别从政府、金融机构、村委会、扶贫对象四个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