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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问题是明清以来河西走廊区域社会最重要的两个问题,这早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关论著也是不计其数。不过,由于对基层社会研究不够,使得我们很难认识河西走廊区域社会的构成。本文采取“区域社会史”的视角,以渠系水利组织为主要切入点,考察了河西走廊区域社会的组织原则。通过与其他区域的比较,可以看出明清以来的河西走廊是一个典型的“水利社会”,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水利社会”类型。本文主要探讨了水利与赋役、基层政权、社区以及环境的关系。清代河西走廊的渠系水利灌溉系统和水利组织体系具有基层政权的性质。河西渠系水利灌溉系统实际上是县以下的基层区划,即基层区划是以渠系为单位来划分。本文还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一观点,一是河西地区是以渠系作为赋税区划,是近代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中的新式区划基本上沿袭了旧有的渠系区划。其他区域的基层区划都满足这两个条件。渠系水利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渠系管理人员负责赋税征派。不过,这一点表现的不太明显。在河西地区的乡村社区中,渠系区划是一种很重要的“水利社区”。事实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村社,即“水利村庄”。这是与聚族而居的宗族村落不同的一种特殊村落,即以水利组织为组织原则的村落。“水利共同体论”是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水利共同体论”认为,水利组织内部存在一种“地、夫、水”的关系,即“按地派夫”,又“按夫均水”。但河西地区渠系水利组织内部不存在这种“地、夫、水”的关系,而是一种“地、粮、水”的联系,即“按地载粮”,又“按粮均水”。相对山陕等地区“地、夫、水”类型的水利社会,“地、粮、水”的河西走廊表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水利社会”类型。水利之外,环境问题也是考察河西走廊区域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水利与环境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明清以来,由于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导致“地、粮、水”关系的失衡,随之水案频发,水利社会(区域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这种失序现象在“山水”灌区和“泉水”灌区又有不同表现。在“山水”灌区,由于山水补给的不稳定性,遂导致“地、粮、水”关系的破裂,水利社会(区域社会)矛盾凸显。而在“泉水”灌区,由于泉水补给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地、粮、水”之间的联系也较为紧密,水利社会(区域社会)秩序也较为和谐。除了观点上的创新外,本文在新史料的挖掘及“史实重建”方面也有重大突破。长期以来,河西地区一些县际重大水案的相关史实一直不甚清晰,甚至严重背离事实,本文对此都一一做了严谨的考证。概言之,本文认为,渠系水利组织体系是河西走廊地方社会构成的基本原则。关于河西地区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其说是宗族村落,毋宁把它理解为一种“水利村庄”也许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