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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其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经美国的发展与创新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在20世纪初为大陆法系的日、韩等国继受。在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进行了移植和继受,基本上保留了其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但是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由于引进初期对信托的错误定位、以及经济体制缺陷、监管的不足,加上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等原因,信托业落下了个不守信用的印象,国家对信托业先后进行了5次整顿,信托业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反观发达经济国家,信托业在英、美、日等国家拥有极高的行业美誉度和客户忠诚度,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在我国,应如何发展走入困境中的信托业呢?本文认为,探讨如何发展我国的信托业既要立足于当前国内对信托业务实际需求的国情,还需借鉴国外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发展经验,更离不开对信托独特理念的把握。信托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以信托财产独立、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有限责任、管理的长期性和灵活性为特色的财产管理制度,连接着产业市场和金融市场,对信用有着极高的需求,是信用的缺乏造成了信托业发展的困境。信用对于信托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信托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而信任又是以信用为根基的。不论是从信托制度的历史起源、还是到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信托和信用都是形影不离。因此,从信用角度对信托制度进行解读,有助于我们理解信托那种独特的文化和法律渊源,才能给走入困境的信托业擎起一盏指路明灯。本文用比较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和信托概念的分析开始,结合信托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分析了信托和信用的关系,继而对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完善我国信托业的建设性对策。笔者认为要恢复信托本来面目,就必须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大潮,以信托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信托制度内部矛盾和冲突的消除为条件,真正建立起基于法律的信用,只有这样,信托制度才能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