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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并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加强人权保障、节约司法资源、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制度漏洞也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相应审级制度语焉未详,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处理上诉案件的具体做法上不尽一致,理论界就是否应当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等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因而研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确立合理可行的上诉制度意义重大。本文总体遵循“基本理论——现状分析——理论争鸣和观点阐述——制度完善”的思路,从四个方面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问题。第一章,阐述了上诉、上诉权的基本概念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现行规定和价值冲突,并详细阐述了刑事上诉制度之权利救济功能、裁判纠错功能和维护法制统一功能。第二章,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现状。以北京市413份有效裁判文书为样本,从上诉理由、量刑分布、案件审理方式、撤诉和抗诉等角度分析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现状,上诉理由杂乱、简单且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占比较大,存在技术性上诉、投机性上诉等情形,而根源是理性人的自利偏差,即追求量刑最小化的结果。案件量刑集中在轻罪而非重罪,二审多采取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同时出现抗诉对抗上诉的情形。第三章,阐述了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理论争鸣,对剥夺上诉权、全面保留上诉权以及限制上诉权三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实行一审终审有一刀切之嫌,全面保留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四章,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制度的完善。本文从量刑协商是控辩双方合意和诉讼效益角度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上诉权的规定,提出适当限制上诉权观点。同时认为在实现辩护律师有效帮助、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明智性的基础上,以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作为标准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程序,在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案件中以上诉理由为标准、以上诉审查为方式限制被告人上诉权。并结合实际,从抗诉对抗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抗诉代替上诉三个方面阐述了自身对上诉不加刑相关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