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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虽然,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沉重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仍存在很多的不协调问题,这些不协调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这些不协调问题表现在:在罪名设置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罪名的设置比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滞后;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方式上比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狭窄;在法定刑的配置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的罚金刑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等等。因此,我们应认识到,为了增强法律之间的联系,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