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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下,以前固有的诚实信用体系、亲情友情关系,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纷纷崩溃。许多曾经的恩爱夫妻,在缘分消尽对簿公堂时,夫妻一方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或伪造巨额债务,或恶意举债,意图从另一方身上夺取最大利益;许多曾经的亲朋好友,因债务缠身,或为保护家庭的利益,夫妻双方置亲情、友情而不顾,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而且缺陷多多,使得不同的法院与法官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时经常因采取标准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这种现象不仅容易损害债权人或举债的夫或妻一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势必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该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分四个部分,试图从自身经历的实际案例出发,综合运用包括分析方法、解释方法及比较方法等在内的诸多法律方法,对我国现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相关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原因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域外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对该一问题的精辟观点和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关于解决该一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笔者通过自身所在法院在审理两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出发,提出本文论题。第二部分:对问题的分析。本部分内容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在本部分笔者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着手,深入列举和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第三部分:问题的解决方案。本部分内容也是文章的核心内容。通过第二部分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在本部分笔者结合国外就夫妻共同债务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与习惯做法,融合理论学界有关专家学者对该问题的精辟见解与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关于如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规定与作法的建议。第四部分:结论部分。该部分内容是对整个文章的一个总结,是对论文的启示与思考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