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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对高科技产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个新兴投资方式的发展却不乐观,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是阻碍风险投资行业顺利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增强了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充分的利用了外资,除了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之外,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是外资在我国投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种形式有其外延和内涵上的特殊性。为了更充分的利用外资,有必要对与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向题进行分析讨论。本文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外资风险投资的基本概念以及发展趋势的叙述;第二章主要是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列举了目前世界上最基本的两种方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对主要国家采取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形式的优势和不足;第三章分析的主要是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机制的涵义、作用及其退出方式;第四章主要是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及市场准入的论述,包括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对外资的资本账户的管理以及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的业务监管三个方面;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针对我国外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整个风险投资及其子系统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文章采取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哲学方法、法经济学方法、系统方法、比较分析和借鉴方法以及总结归纳的方法,最后得出结论:立足本国国情,对外国的制度加以扬弃,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相关的立法,完善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解除其发展的法律障碍,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得风险资本顺利的实现投资收益,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循环;让风险投资成为促进中国经济繁荣的新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