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在税权、税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方面来实行分开管理的制度。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我国正式设立了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套相对独立完整的税务征收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权限的划分和税种的划分与分割上都独立开来,这使我国正式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调整地方征税的积极性以及规范税收的分配关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否认,我国进行的这次分税制的改革还带有较为强烈的对于传统财政体制的依赖,而且延续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高度集权的单一制财政体制,这就使得在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基础上产生的地方税体系也只是初见形成,尚未固定成完整的形式,我国这次分税制改革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偏小、地方税体系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地方税法制化程度不够高、地方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立法权限、地方税收的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相对独立的政策调整权与税收立法权;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的征收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等问题。这些地方税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地方税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筹集地区基本的财力、调控本地区经济的能力不能得到充分且及时有效地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在履行其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受到了非常大的财政能力的制约,与此同时再加上相应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够科学健全、不够完善的基本前提下,这就在相当程度上迫使我国的地方政府只能在税收外寻找其它的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筹集资金的渠道,来满足各级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的需求,这就成为各个地区引发的如乱罚款、乱集资、变相举债、乱收费等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的治理不仅要从表面上的现象进行治理而且要从内在的本质来进行彻底的清除。只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加快研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使得各级地方政府能够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基本财力,再加上国家强有力的经济以及行政与法律的制裁,才能促使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在正当、合法的轨道上履行其各自的职责,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进行研究。论文大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研究我国地方税问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些简要的说明;同时指出本文在创作中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地方税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通过地方税的历史沿革来确定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定义,在合理的确定了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定义之后,指出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在税制结构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税体系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现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地方税法制化程度不够高、地方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立法权限所导致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以上提出的地方税税制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加快研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方面提出完善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建议。第五部分对以上所提到的各个方面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