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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是法院实现司法行为的关键活动,同时也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的具体途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规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地方性法规更贴近地方的民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法院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价值。多年来,由于适用规则模糊、适用率低和不当、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不仅浪费了大量立法资源,也与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的崇高地位不相匹配。在此,本文以“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为研究主题,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挖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提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地方性法规适用的优化路径。本文第一部分先通过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和理论价值,阐明了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然后对该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作为本文研究的基础和有益补充。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目前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审判中的现状进行分析,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对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界定为“参照性依据”地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适用形式:作为全案裁判的依据、作为分析说理的依据、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和裁判依据、作为审判辅助性工作开展的依据。以及适用过程中冲突处理的三种方式: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并宣布地方性法规违法无效;不评述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直接适用上位法;中止审理,逐级报请有权机关答复后,再恢复审理案件。第三部分集中论述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适用规则模糊、适用率低或不当、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作了全方位的研究和阐述。存在上述缺陷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多个方面有“先天不足”和法律解释界限模糊、效力不明确的“后天缺陷”,还有法官审判中的主客观因素、司法与立法的冲突应对不当。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法官三个层次提出加强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中适用的应对策略。在立法上,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导向的法律”性质,确立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原则,包括: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立足地方实际、“宜精不宜粗”;确定了地方性法规具有“职权性立法权”的专属性质,提出立法时应赋予地方人民法院地方性法规的提案权,扩大提案主体;立法过程中要促进多方参与,民主化立法;要加强立法监督,必要时可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上,建立地方性法规适用审查机制,规范适用地方性法规;确立法院审判中地方性法规与其他法规规范的冲突应对规则,在此基础上,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互动;上级人民法院及时针对地方性法规在审判中的适用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回避,要及时上报,推进司法适用。在法官层面,要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地方性法规的整理汇总,梳理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提高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