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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最早得以正式确认。我国《合同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吸收借鉴。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起源、性质、成立要件、权利行使、法律效力及相关制度的比较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性,提出了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议。文章认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两者是一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代位权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是债权的从权利,是实体权,是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内容的特殊的权利类型。代位权的功能在于保全债权,引导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有效地弥补上法律手段的不足。与国外代位权制度相比,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种类、客体、行使方式、归属效果、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六个方面具有特殊性。文章指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五个方面的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具有合法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具有期限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具有消极性: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害,具有必要性:代位权的客体具有适当性。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能够在相互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不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还影响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但最主要的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主要是调解权、和解权、自认权等一系列权利受到限制和约束。对次债务人而言,主要是对其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指出,撤销权制度、债权让与制度、代位执行权制度、代理权制度、追偿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有很大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分。我国的代位制度对传统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突破,同时在客体范围、种类等多个方面存在许多应予完善的地方,应该在吸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筑,具体而言,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及其后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债权人、债务人的约束机制,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框架;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应予以扩大;要尽快立法确立代位保存行为,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保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