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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 损害赔偿概论。在对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手法着重对损害赔偿的意义,尤其是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做了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各种学说有必要兼而采之,因为第一,任何学说都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特殊问题需要特别理论的支持,因而没有必要过于排斥其它理论的适用;第二,虽然许多实务与学说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但“相当”一词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实际适用上仍不够精确,在解释上可以参考“法规目的说”等其它具体因素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损害赔偿是各国私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除债务人任意给付外,一般应由债权人自行起诉至法院,在取得生效判决后,以此为执行依据申请民事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的经济条件有限,便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甚至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第二章 损害赔偿的分割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应广义的理解分割问题,它既包括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加以分割(如在合同领域,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分割;对涉外婚姻领域,对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进行分割;在继承领域,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在收养领域,区分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和收养的终止;在监护领域,区分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监护中的财产管理以及监护人在接受监护和执行监护义务方面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又包括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不同性质的侵权关系等),进行区分,以决定各自的准据法。本章以为,在解决复杂的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分割制”有着“同一制”所不具有的灵活性。因此,只有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才能真正体现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价值理念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这也正是现代法律选择理论的价值发展趋势使然,国际私法上的分割理论由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继续存在的空间。 第三章 法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有关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关于合同、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大同小异,但在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上,不同国家的实体规范常出现冲突。无因管理准据法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委托合同准据法,属人法主义,事实发生地法主义(管理行为地法主义),最密切联系理论及分别处理主义。有关离婚夫妻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