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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范畴,总体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就是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对物权的保护。私法保护则是物权的民法保护。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模式。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物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安排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与传统物权请求权不同的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模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又提出了传统的物权请求权模式,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模式,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此复杂的、或重复或交叉的立法规定,一方面使得物权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困难和分歧,另一方面也有违现代法制逻辑体系科学严谨的特点。恰逢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契机,所以明确物权保护的立法安排,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着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围绕上述论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反思。文章从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首先介绍了罗马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和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通过对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域外相关法律的考察,总结物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了我国当前这种立法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重复、适用前提不明等理论缺陷和不同的救济途径容易产生矛盾的结果等实践弊端。第二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理论与立法。首先对民法学界关于物权保护路径的三种理论学说进行简要梳理,分别是物权请求权说、侵权请求权说和民事责任竞合说。然后论述物权保护制度的三种立法体例即物权请求权模式、侵权请求权模式以及双轨制保护模式,并对比分析物权保护的三种路径。最后,文章从逻辑主线和理论基础角度对当前我国双轨制的物权保护制度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元问题探讨。文章从民事权利结构入手,民事权利内容仅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救济权不属于民事权利固有权能的内容。救济权是一种来自于诉讼法的外来的技术性、救济性权利,其必须在实在法上有特别规定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利救济作用。救济权包括私力救济权、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抗辩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物权保护制度在立法上的安排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救济性请求权的问题。之后,文章对物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并为物权保护路径的请求权选择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物权人在物权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享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该三种请求权统一替代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基本可以解决单纯依赖物权请求权制度无法保护物权的问题及双轨制物权保护制度下的种种弊端。最后,通过具体阐释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情形以及构成要件、过错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问题,进一步论述物权保护的救济性请求权手段。第四部分是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理由。首先,民法典分则不宜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因为我国法律规范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模式不符合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的方向,我国已经具备了以侵权责任方式对物权作统一保护的法律基础。其次,以侵权请求权统一保护物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几个优点:可以明确区分债与责任,使债法更科学;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更具司法适用性;可以完善目前物权保护方面模糊不清的立法规定,使《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更加清晰。第五部分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制度安排。首先,物权保护制度应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无需规定物权请求权。其次,以侵权请求权保护物权的具体路径为:以危险防御请求权取代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妨碍排除请求权取代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依法确立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再次,文章回应了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三个问题:物权优先效力问题、侵权归责原则问题、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最后,文章还对民法典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对民法典的编纂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