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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活动的日趋活跃,发生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明显增多。通过法律方式妥善解决这些争端,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在使争端的解决“去政治化”方面的独特作用和具有相对公正等优点,国际仲裁被认为是一种既有利于东道国建立其开放、国际化、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又有利于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我国参与缔结的许多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都允许投资者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庭。近十年来我国参与缔结的BITs中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争端的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加强了对投资者将争端诉诸国际仲裁的权利的保障:以往我国参与签订的BIT中对投资者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争端范围规定有明确的限制,而近十年间绝大多数我国参与签订的BIT都取消了这种范围限制。在允许投资者选择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的同时,有的中外BIT甚至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绕过东道国当地行政救济,直接将争端诉诸国际仲裁庭。诚然,这些变化的发生与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有一定的联系,变化后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法律环境、保障我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利益都会产生积极作用。然而,国际仲裁方式固有的特点及尚无法克服的缺陷可能使通过这种方式做出的争端解决结果对东道国经济主权造成严重侵蚀。某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因为对上述问题的忽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即使是某些积极倡导这种方式的发达国家,也因为对其就国家经济主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估计不足而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不少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对相关的BIT缔约实践进行调整,一些著名的国际组织也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方案,国际仲裁庭也在考虑对适用了多年的仲裁规则进行相关的改革—这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以国际仲裁方式作出的裁决对东道国主权的侵蚀,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护投资者权利和维护东道国主权间的平衡。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的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潜力可观,但我国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一个外资接受国而不是外资输出国。若外国投资者能够恣意地将与我国间的投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庭,无疑是对我国国家经济主权的巨大挑战。因此,近年来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商签BIT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投资仲裁制度的主流模式在今后的中外BIT中不应被继续盲目地模仿或复制。特别是我国正在进入一个与其他国家商签双边投资条约的高发期,我国应结合涉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争端的国际仲裁方式作出新的安排,如确立明确的价值取向、适度缩小投资者可以直接诉诸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的范围、重申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地位、完善国际仲裁规则的不足。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够保障国际仲裁方式在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争端方面的功能的有效发挥,为创建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服务,又能较好地防范投资者以此为工具频繁挑战我国经济主权,使其面临被侵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