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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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涉及实体正义与程序安定、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以及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审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再审程序存在的许多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再审滥诉现象严重,实体正义无法实现,公众满意度低;另一方面,再审的频繁启动使司法威信荡然无存,严重影响司法的终局价值。由于这些问题的长期困扰,再审制度在理论界颇受争议,学者们见仁见智,各自提出了想法,且不乏理论支持和现实支持。国外及有关地区部分成熟和先进的刑事再审制度理论为我国改造刑事再审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全文以刑事再审的理论基础为指导,以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为依托,以刑事再审制度的分类改革与完善为归宿,对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希望能够为再审制度的进步献上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再审程序的相关介绍。指明再审的概念与特点以及所涉及的价值冲突,然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再审制度分别进行了粗略的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再审程序的现状。该部分先从立法层面介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再审指导思想和程序建构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国家机关的监督现状和申诉状况。第三部分论述了学者对我国再审程序的评判。分别从指导思想的批判、启动机制的批判、再审理由的批判和再审的存废之争四个角度阐述了理论界对我国再审制度的看法。指出学界认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以上几个环节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改革再审程序已成为学界共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对再审现状及学者评判的思考。笔者先从诉讼模式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对其再审的决定性影响,认为在法治相对健全的条件下,大陆法系的职权信任模式决定了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与现行的再审格局,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主义模式是一种以程序公正来追求与体现实体公正的模式,决定了禁止双重危险的适用。然后对我国当前再审模式必要性进行了思考与分析,认为学者们的评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提出我国的再审格局是由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决定的观点,然后接着论述了再审的必要性在于在现行诉讼模式下,我国的再审前程序的事实审的形式化是我国既没有达到大陆法的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也没有达到英美法以程序公正的实现体现实体公正的要求,因此,得出结论:我国既不能严格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能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关键,分别从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判刑人的两个路径论述了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构想。对于有利于被判刑人的再审应坚持兼顾裁判公正与司法安定性和社会的全面介入的容许的原则,在启动程序、理由、立案、审理阶段分别予以宽松立法;对于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再审应确立有限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启动程序、理由、立案、审理的每个阶段都要严格立法,防止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再审的随意提起,保障被判刑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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