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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冷战结束,世界局势总体上趋向缓和。但是,中国国家安全仍然面临来自各方的威胁,这其中既有外部的军事威胁,也有内部分裂势力的挑战。为了推行“和平演变”策略,遏制中国的崛起,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加大了对华间谍活动,为其推行对华政策服务。“台独”势力为了阻止祖国大陆对台独活动进行干涉,更是派遣大量间谍到大陆进行情报窃密活动。隐蔽战线上没有硝烟的间谍战在这种大背景下日趋激烈,大规模的间谍活动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就使得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因此,对间谍罪的研究不但具有刑法学上的理论价值,在刑事司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要正确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的前提,首先必须考察刑法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所以,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间谍产生的原因、发展及变化,寻找其中的规律性,为研究间谍罪的本质做铺垫。对间谍行为的政治属性、社会行为特征及法律属性的分析,明确间谍活动是国家和政治集团之间斗争的工具之一,间谍活动能够造成国家灭亡、政权颠覆的后果,显然对国家安全的根本性的危害是其被规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间谍活动虽然都有严重危害性,但间谍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刑事立法不能将所有的间谍行为规定为犯罪。间谍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达到严重危害性,并在刑事管辖上有可能性,才能被刑事立法规定为犯罪。所以第二章通过对间谍行为复杂性的分析,明确了间谍罪的概念、种类、既遂和未遂标准、罪数等间谍犯罪构成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分析从间谍行为转化为间谍罪的条件,解决间谍犯罪的罪与非罪。通过研究间谍罪与其他易于混淆的涉密犯罪的区别,解决此罪与彼罪。针对日益增多的经济间谍活动,在分析了现代经济间谍与传统经济间谍的区别,并对美国《经济间谍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后,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已经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间谍罪等罪名构成的完整体系,能够应对经济间谍活动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威胁,不需要设立经济间谍罪的新罪名。在第三章的刑事政策分析中,从间谍活动是国家间斗争的工具这一认识出发,得出间谍罪将随国家存在而存在,再严厉的刑事惩罚也不能使间谍犯罪消亡,仅有刑事惩罚是远不足以遏制间谍犯罪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损害的结论。对间谍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政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间谍罪的刑事政策与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