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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正不断的推进,电视、电影行业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类新兴的创意产业也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从世界范围看,电视节目模板产业最初兴起于英国,随后盛行于欧美国家当中并取得了飞速发展,许多国家已经有专门从事电视节目模板制作的公司来进行电视节目模板贸易。然而在中国,电视节目尤其是综艺节目的发展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晚了很多,最初我国综艺电视节目的制作也是通过购买国外收视率较高的节目版权进行本土化再创作的。然而伴随着国内电视产业的发展,国内电视台为取得高收视率纷纷开始引入国外观众反应好的节目,同时各个电视台之间也逐渐相互模仿甚至复制他人电视节目。国内电视台在模仿他人电视节目基础上制作的电视节目涉嫌抄袭,是指在未向权利方支付任何费用购买节目版权就制作了与他人节目内容上高度相似的节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还使得电视荧屏上同阶段出现了大量类似的电视节目,对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无论是国内权利方还是国外版权方与抄袭或模仿者之间的侵权纠纷正不断扩大,原创者进行维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形成明确而具体的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制度。但英美法系中的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在立法规制方面努力研讨,试图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有法可依,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这也受到了电视产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在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规定缺失,司法实践中又没有明确的判决依据,这也是目前电视节目模板抄袭现象在我国越演越烈的根本原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律制裁会使得违法者认为违法成本低,在高收益面前铤而走险,造成电视节目市场竞争的无序化,更加不利于该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建立明确的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制度已经是关乎电视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点,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全面的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总结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的意见。此外,电视节目模板究竟应该根据哪种法律进行保护在立法以及理论上均没有明确的定论,能否通过其他法律进行综合保护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以便更好的维护原创者的权利。实践中我国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越来越多,权利方都不同程度的寻求司法救济,但很少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通过法律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与内涵、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的具体形式。文章试图通过五个部分内容的撰写来深入研究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问题,重点分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界定,提出在我国建立以著作权为主、其他法律为辅的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模式,进而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