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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语言。但是,人权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绝对性。为了协调不同社会条件下不同主体的社会价值诉求,使所有个体的权利都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和保障,就必须对人权的行使施加一定的限制。为了解决限制的正当性问题,绝大多数国际人权条约在详细规定个人权利的同时,也相应设置了权利限制条款。根据这些条款,缔约国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但是,国际人权条约需要兼容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故而对权利限制条件的规定相对抽象和模糊,如此也导致了各国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困难,同时也为部分国家提供了曲解和任意适用的空间,影响其在国际人权治理中的功能发挥。作为当今国际人权法中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最具权威性的普遍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极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考察国际人权条约可以发现,权利限制条款,尤其是具体权利的限制条款多集中于迁徙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及其限制条款在《公约》中均有体现。并且,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个人来文申诉案件所作出的决定中信息也较为丰富,为从实践视角研究权利限制条款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素材。对《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研究着重探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如何理解和解释《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限制条件?第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申诉的过程中,如何解释和适用《公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第三,《公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背后反映了怎样的理论逻辑?前述问题的解答是正确解释和运用《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前提。本文以《公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公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的基本问题,旨在建立研究的基础框架。其次,分别从历史背景、规范分析及其在国际人权监督实践中的适用三个层面,对权利限制条款进行了解释和分析。最后,在上述解释性分析的基础上,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视角对《公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中的理论命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权利限制条款的本质在于通过防御权模式与合作权模式之间的张力促进人权的实现。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阐述《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基本问题,包括内涵、类型、特征、功能以及历史渊源等问题,并对其进行了语义学的分析,旨在建立研究的基础框架。《公约》中仅包含具体权利限制条款,它们又可分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和暗示权利限制条款,具有允许性和限制性两个层次的功能。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权利限制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关性、限制的限制以及横向效力等基本原理。从历史渊源上讲,《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由《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发展而来,对它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理解。第二章分析《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历史背景。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起草者们对各国代表提交的草案和提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体现着不同价值观和社会需求的碰撞和交流,也表达了各国为了达成一致的妥协和努力。本章致力于梳理《公约》的准备工作文件,归纳人权委员会对每一具体权利限制条款的讨论过程,从中了解争议的焦点、用语的凝练过程以及隐含在背后的理论缘由,从而为解释权利限制条款准备重要的素材和辅助手段。第三章阐释《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一方面,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指导《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另一方面,其促进限制权利和控制权力的协调发展。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以将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分为一般解释原则和特定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前者是指适用于所有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包括禁止歧视原则、禁止滥用限制、与《公约》中其他权利的相容性以及必要性原则;后者是指仅适用于部分权利限制条款的解释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性原则以及禁止任意性。第四章是对《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规范分析。结合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并借鉴学者们所作出的学理解释,在具体权利的语境中解读权利限制条件。虽然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均包含“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三个原则,暗示权利限制条款包含“合法性”或“禁止任意性”二个原则,但是在《公约》的不同条文中,这些原则的规定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含义也存在着差异。由此,在具体权利的语境中理解权利限制原则即成为必然。第五章通过整理和归纳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申诉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对《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在国际人权监督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解读和分析。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和适用权利限制条款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权利的语境,通过能动解释,使得权利限制原则的含义逐渐清晰,增强了权利限制条款的可适用性,这是正确理解权利限制条款的重要补充资源。第六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界定和处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提炼《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的理论逻辑。人权运行存在着两种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和合作权结构模式。权利限制条款就是两者交互运行的体现,防御权模式强调国家在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时必须遵守的限度,也即“限制的限制”;合作权模式则体现为对国家积极履行义务的要求。需要在两者的张力中,促进应有人权和法定人权不断转换为实有人权。这同时也是多元人权观的碰撞、互动和融合在《公约》中的反映和折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