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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情感理论是非常特别的。他认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惟一的道德情感,而且这一道德情感是由人格激发的。虽然在前批判时期,康德受到了道德情感主义的影响,但是,进入批判时期,康德转变了对道德的态度,这特别的反应在他将道德判断划入纯粹哲学的讨论范围。这种转变的直接后果就是,他反对任何情感作为道德法则的根据。但康德却引入了敬重这一特殊情感,并且认为这一特殊情感是山道德法则直接规定的,不是作为道德法则论证的基础,而是作为道德法则作用于人心而产生的主观效果。这样一种情感区别于一切的病理学意义上的情感,是一种纯粹的道德情感。敬重这一情感反映出人对道德的兴趣,但这一兴趣不同于感性兴趣。康德区分了感性兴趣和道德兴趣,指出道德兴趣是对道德法则的纯粹兴趣,是理智的一种偏好,人对道德先天感兴趣这正是敬重这一情感。在道德行动中,要求必须出于义务而行动,而不只是合于义务,因为道德行动要求必须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作为行动的动机。主观上以对者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作为行动的准则,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要求,排除一切感性情感干扰的过程中才产生的。敬重情感是区分行动是否具有道德性的关键。敬重情感的产生源于人的有限性,因为对完满的理性存在者来说,他直接以道德法则作为规定根据,而对人来说,由于存在感性情感对意志的影响,需要敬重情感排除一切感性情感的影响,保证人出于义务而行动。人的有限性反映了人在二重世界的存在: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人的二重存在反映了自然和自由两种秩序之间的对立,在自然中遵从因果关系的原因性,而在自由中则遵从自由的原因性。正是敬重概念,唤起了人的最高使命,使二者能够统一在同一主体之中。在人格之中,人作为道德的主体,认识到了道德的最高价值,能够让自己既处于感性世界之中,又处于理智世界之中。唤起对道德法则敬重的情感,正是道德人格所展现出的道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