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时效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C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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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人类的利益息息相关,人类无限制地开发和利用环境,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国际社会,联合国通过了许多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决议,以特别强调刑法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世界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国内刑事立法,来有效地保护环境,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表明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决心。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刑法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和环境犯罪的研究有很多,但是对于环境犯罪时效制度的研究很少,研究环境犯罪时效制度有利于改善现有刑法时效存在的不足,完善环境刑事立法,打击环境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等。本文以对环境犯罪、刑法时效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对环境犯罪时效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环境犯罪虽然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如环境犯罪行为的潜伏性、持续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危害行为与结果出现之间的滞后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环境犯罪时效制度存在着构建难、适用难、追诉时效的起算不明确等特点。环境犯罪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时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有关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刑法分为两种,即即成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连续犯或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环境犯罪属性于即成犯还是连续犯或继续犯不明确,另外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于某些环境犯罪的犯罪行为何时发生以及何时终了,在实践中不好判断,而且某些污染型环境犯罪危害行为到结果的出现间隔的时间太长,适用现行刑法追诉时效,早已过了追诉期,期限显得过短。环境犯罪的主体以单位为主,但是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罚金刑既不是自由刑,更不是生命刑,由此就出现了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在立法上的空白。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犯罪,对传统的刑法时效制度提出挑战,势必需要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环境犯罪的特殊时效制度,完善环境刑事立法。通过分析即成犯、连续犯、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对环境犯罪考虑规定专门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方式;通过修改立法,直接延长环境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通过报经最高检批准延长追诉时效期限;另外,对环境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单位,补充完善其追诉时效,以弥补我国刑法的空白,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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